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榆树市坤泰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吉0182民初652号
原告榆树市坤泰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铭公司)、王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沈大明、被告宏铭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俊杰、王颖、被告王猛委托代理人赵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猛冒用被告宏铭公司身份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6年8月17日《合同书》中乙方(公章)处“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由2017年2月28日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所盖而形成。宏铭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猛涉嫌私刻公章已经立案侦查。该《合同书》对被告宏铭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宏铭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王猛是实际施工人,是合同的相对方,对《合同书》中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工人保险费由乙方(被告王猛)负责。2016年11月28日,被告王猛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中,被告王猛已经自认原告为被告王猛垫付的工人保险费2.28万元由被告王猛承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猛给付原告垫付的工人保险费2.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二被告在施工中只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的37%,被告王猛主张其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的67%。在庭审中原告举证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王猛只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的37%。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多支付的材料款及施工费70.91万元及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坠落死亡的工人顾海余是受被告王猛雇佣,对此事实被告王猛否认。庭审中原告举证的证明不充分,不能认定顾海余是被告王猛所雇佣。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垫付的65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王猛冒用被告宏铭公司身份(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书中约定: 一、工程地址和内容:地址:位于榆树市环城集中区内,榆树市坤泰现代农业园区一加工基地。内容:甲方在自己园区内建设的仓储库项目,把基础以上(包括钢结构预埋件部分)的钢结构工程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范围: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包括:原材料由甲方负责购买之外,图纸标明的钢结构包含的全部加工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食宿费、保险费、安全措施工具等全部费用。(不包括材料购进) 三、承包价格:总价款为玖拾万元整;一次性包死,不增不减。 四、工期要求: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6年10月18日完成。 五、付款方式:分阶段付款,签订合同时付给乙方7%工程款;钢结构主体进场支付30%;棚顶安装完成后支付30%;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26%;剩余7%工程款做为工程保证维修金;期限一年。 原材料款甲方于9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40%(乙方须出具材料清单)。 签订合同时被告王猛加盖的“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7年3月6日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2016年8月17日《合同书》中乙方(公章)处“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由2017年2月28日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所盖而形成。宏铭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猛涉嫌私刻公章已经立案侦查。 《合同书》签订后,被告王猛带领工人进入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给付被告王猛施工款: 1.2016年8月16日,2万元。 2.2016年9月2日,10万元。 3.2016年9月23日,20万元 4.2016年11月9日,3万元。 5.2016年11月22日,2万元。 6.2016年11月28日,5.21万元。 7.2016年12月8日,2.4万元。 8.2016年12月16日,2万元。 以上8笔共计46.61万元。另外原告为被告王猛的工人交保险费2.28万元。 2016年9月9日,被告宏铭公司与原告签订《钢构件定作合同》,原告在被告宏铭公司定制购买钢构件。签订合同后被告宏铭公司交付给原告一部分钢构件。原告给付被告宏铭公司钢构件款152万元。2017年1月16日,工人顾海余在施工中坠落死亡。现原告为要求二被告1、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多支付的材料款及加工费70.91万元。2、要求二被告退还原告垫付的工人保险费2.28万元。3、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25万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以202.91万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利息)。4、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伤亡赔偿款65万元诉来本院。
一、被告王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工人保险费2.2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35元,由原告承担8835元,由被告王猛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晓东 人民陪审员 常 晶 人民陪审员 冷博洋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