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凯购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581执13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永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58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吉E3R700号、吉E3R511号、吉E3R011号的三辆汽车,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处置上述车辆;
三、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梅河口市有无房产的情况,案外人向本院递交材料,***三期的所有建筑物包括住宅与底商、地下车库全归其所有,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梅河口***置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宏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其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