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执恢16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兰田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谷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已经将位于德惠市米沙子镇工业集中区地号为30-31-60-42的工业用地上2#厂房(宗地图中“厂房3”)、4#厂房(宗地图中“厂房4”)、办公楼过户至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约定的20825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申请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不再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主张。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交执行费100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吉01民初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