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03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1)吉0103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房产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吉0103执恢3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