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中岭村丰组(谢术仁宅)。
法定代表人:高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206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沪贸仲裁字第0840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海洋城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市赫山区辖区,为便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贸仲裁字第0840号仲裁裁决书由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浩益
审判员 贾云卫
审判员 谭环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