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483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630387。
法定代表人:马德保,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西***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山区兰山街道西张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孟庆娟,主任,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鲁13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立案登记前已经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完毕,现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30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晓蒙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程 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