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12执2285-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德保,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汤头街道前林子村。
负责人:于忠英,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31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11328913.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80000.00元。因被执行人还有部分还款义务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在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前林子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927642.9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