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506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630387。
法定代表人:马德保,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德保,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86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德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德保、***、***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德保、***、***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