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02民初234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630387。
法定代表人:马德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