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639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德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