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6391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三路2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220036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18630387。
法定代表人:马德保,经理。
申请人临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鲁1311财保5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需要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