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清会、陈杰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2608号
原告:杨清会,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景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朱茵蕾,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第三人: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理县杂谷脑镇西大街理县印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茵蕾。
原告杨清会诉被告陈杰、朱茵蕾及第三人四川晟朗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朗煜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杨清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陈杰、朱茵蕾将所持有的晟朗煜公司股份归还至杨清会名下;2.陈杰、朱茵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清会与陈杰系母子关系,与朱茵蕾系婆媳关系。2017年3月6日,理县泰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杨清会出资2250万元,占股75%,案外人杨妮出资750万元,占股25%,杨清会股权由朱茵蕾代持。2017年10月26日,杨妮将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杨清会,杨清会支付了全部转让款,股权由陈杰代持。2019年11月26日,理县泰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晟朗煜公司。现因公司发展需要,杨清会要求恢复其实际股东身份,遂因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晟朗煜公司所在的四川省阿坝州理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阿坝州理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