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7民初947号 原告:山东华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A1座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1WFB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小学(曾用名: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中心小学),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300F51152003H。 法定代表人:王彬,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体育”)与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坪上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力体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坪上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力体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坪上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379586.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坪上小学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力体育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了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中心小学招标的关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中心小学重建围墙工程的项目,双方于2021年8月10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华力体育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约定2021年9月20日前完成。签约合同价为579586.32元,涉案工程于约定的时间完工并完成验收,但是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中心小学迟迟未支付华力体育剩余工程款379586.32元。 坪上小学辩称,欠款属实,但实际建设单位系莒南县财政局、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实际拨款单位也是以上两个单位。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系财政资金,详见招标文件及转账凭证,坪上小学从未给华力体育付过款,华力体育所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华力体育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0日,华力体育与坪上小学签订了《采购合同》(项目编号:YN21072201),合同约定,由华力体育承包建设位于坪上小学的重建围墙工程;工程内容为围墙工程、排水沟工程、操场挡土墙工程、拆除工程、门窗工程等,合同总价为697000元;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月内无息付清,支付途径均为国库集中支付;违约责任:1、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应付金额0.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力体育于2021年8月22日开工建设,该工程于2021年9月20日竣工,于2021年10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4月22日,山东恒达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复核意见,审核案涉工程造价579586.32元。后案外人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华力体育工程款200000元,工程款尚欠379586.32元(含质量保修金)未付。2022年3月1日,华力体育诉至本院,要求坪上小学支付剩余工程款379586.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且经第三方审计评估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97%的工程价款562198.73元(579586.32元×97%),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月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总价款3%的质量保修金17387.59元(579586.32元×3%),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79586.32元(579586.32元-200000元)(含质量保修金),原告诉称被告支付该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之义务,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562198.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以未付工程款362198.7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以未付工程款379586.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关于被告辩称的案涉工程实际建设单位系莒南县财政局、莒南县教育和体育局的辩称理由,与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案涉工程实际拨款单位为前述二单位,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系财政资金,被告从未给原告付过款,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求,被告的辩称理由并非是被告拒绝付款的法定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华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79586.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2198.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以362198.7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以379586.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7元,由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中心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