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3财保187号
申请人:山东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辛庄村171号。
法定代表人:赫永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贾寨镇大郑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贾寨镇大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书记.
申请人山东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贾寨镇大郑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贾寨镇大郑庄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山东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聊城市茌平区贾寨镇大郑庄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尉法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