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瑞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5641号
原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瑞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娇
法官助理施雯 书记员钟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