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802执2505号
本院(2019)川08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114.00元(其中租金103866.67元、拆除费20000.00元、违约金519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07.00元、执行费1857.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利
书记员  王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