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川3225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县执法局对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定公司)作出的九执法罚字〔2019〕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恒定公司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4,000元及加处罚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四川恒定公司在玉瓦中学迁建项目南坪中学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械未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并未在九寨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已经投入使用,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之规定。申请人经依法调查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九执法罚字〔2019〕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申请人县执法局向本院递交了该局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立案审批表;勘验检查笔录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四川恒定公司授权书、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对九寨沟县玉瓦中学异地迁建项目等工程移交行政处罚的函、九寨沟县玉瓦中学迁建项目南坪中学塔机安装施工方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催告书;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及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县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九寨沟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函称九寨沟县玉瓦中学异地迁建项目中,存在安装单位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备案登记等情况,建议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安装单位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19年7月3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向该项目总负责人刘邹钰询问了建筑起重机械在未办理备案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2019年7月8日,县执法局执法人员向四川恒定公司委托的负责人田华君了解到该项目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和备案登记表,并对施工现场正在作业的塔式起重机及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未办理,四川恒定公司未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械在九寨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2019年7月9日县执法局决定予以立案,7月11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7月17日县执法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四川恒定公司作出了九执法罚字〔2019〕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四川恒定公司限期改正、警告,并处罚款14,000元。同时对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有关权利。四川恒定公司委托人于2019年7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县执法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四川恒定公司发出履行催告书,经催收后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准予执行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九执法罚字〔2019〕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罚款14,000元及加处罚款14,000元。 限被执行人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审判长  周晓云 审判员  张良伯 审判员  邵丽琴
书记员  马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