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富翔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1217号
原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翔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0元,全额退还原告重庆盈丰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赵嘉志
书记员  李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