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0220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