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72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繁雄大道西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何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