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大国,董事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天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643.5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