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杰熙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2487号
申请人:云南杰熙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杰,董事长,身份证号码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云南杰熙矿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云南杰熙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杰熙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杰熙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68元,减半收取19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