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119号
原告:凉山州汉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庙立信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AQA7L。
法定代表人:王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兰,四川毫达(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2号7-3幢1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78613H。
法定代表人:谢瑞华。
被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凉山州汉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凉山州汉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1.00元,减半收取190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晓 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马曲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