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第三人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诉被告***、易发林、第三人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肖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