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27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易发林、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益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迪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按规定征收的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熊伟
审判员*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