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6民初297号
原告: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金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华,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丁双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放,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