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4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现代商贸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丁双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放,女,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川省双流县,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金季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华,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德贸易)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恒德贸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放,被上诉人西电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恒德贸易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驳回西电电力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办理了结算”就应当予以认定,实为不当。案涉工程造价达1600余万元,属于中大型项目,但工程结算却是双方私下审定的,不符合交易习惯,应当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以私下结算结果作为付款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2.一审法院以“双方就案涉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且没有有效的反驳证据”不予准许造价鉴定申请,实为不妥。上诉人一审中就增项部分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西电电力辩称,案涉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已经经过双方验收后达成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款已经做出了确认。因此,不存在私下审核一说,这一份结算报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亦无必要对增量工程进行鉴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西电电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恒德贸易支付西电电力工程款2005402.4元;2、判令金恒德贸易支付西电电力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由金恒德贸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0日,西电电力(乙方)与金恒德贸易(甲方)签订了《金恒德·四季金悦住宅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金恒德·四季金悦住宅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合同范围及内容为高低压配电设计施工图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合同总价1627万元……无论实施过程中采取何种措施施工,均不得增加额外费用;结算方式为招标范围内总价一次包定,不作调整。实施过程中,除甲方要求工程量或工程范围增加引起的总价调整外,其余如有多报、漏报、少报均不得调整总价。由于甲方因导致乙方实际工程量增加,甲方须配合乙方做好相关签证工作;付款方式:1、每月进度工程量确认:乙方每月20日上报月度完成产值,向监理及甲方递交付款书面申请并提供质量符合要求已做工程的进度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监理复查确认后甲方再予以确认。监理与甲方的确认时间以乙方提交资料的时间起在15个日历天内完成,如超出此时间未对乙方提交的资料作出书面回复视为甲方认可该资料。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甲方7日历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按月支付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70%(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且乙方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暂扣该部分工程款);(3)工程全部完成,经电业局验收合格,通电之前,支付到包干合同总价款的80%;(4)项目通电后,竣工资料提交甲方齐全后,支付到包干合同总价款的85%;(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和增加工程量价款)的95%;(6)结算金额5%为保修金,质维修保期自项目通电之日起两年,期满经物业公司及甲方签证后无息归还……双方责任和违约处罚:1、(2)甲方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特殊情况需与乙方协商,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按协商意见支付。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须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天支付乙方利息……此外,双方还对因甲方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至2016年6月15日,西电电力、金恒德贸易双方及监理单位成都天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2017年3月7日,西电电力与金恒德贸易金恒德贸易签署了《金恒德四季金悦住宅项目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16647792元,其中合同价16270000元,高低压设备元器件及电缆型号变更增加费用签证费用377792元(送审数542162元,审定377792元,审减数164370元)。但金恒德贸易仅向西电电力支付了工程款13810000元,西电电力经催收无果,故诉至一审法院。在诉讼中,金恒德贸易对双方于2017年3月7日签署的《金恒德四季金悦住宅项目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中关于高低压设备元器件及电缆型号变更增加费用签证费用377792元有异议,并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要求对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西电电力、金恒德贸易双方就案涉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并达成结算协议,而金恒德贸易方针对该结算协议中的异议部分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金额和范围,且金恒德贸易也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予以反驳,也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反证予以推翻。故一审法院对金恒德贸易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西电电力、金恒德贸易双方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金恒德·四季金悦住宅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西电电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已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西电电力按照约定的付款条件要求金恒德贸易给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及其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西电电力要求金恒德贸易承担保全担保费的请求,因双方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且该请求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金恒德贸易方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金恒德贸易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西电电力工程价款2005402.4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5402.4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西电电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94元,由金恒德贸易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恒德·四季金悦住宅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总价款是否应当以西电电力、金恒德贸易签署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准。金恒德贸易认为案涉工程应委托第三方审计结算,一审法院对其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导致未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案涉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对相应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取得鉴定意见的方式举证。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程序中启动鉴定,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必须要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充分关联性。本院认为在案涉工程经验收,西电电力、金恒德贸易双方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结算的情况下,金恒德贸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结算必须经第三方审计和变更增加费用签证费用存在结算,其提起的鉴定申请与本案不具有必要性、关联性,一审法院对金恒德贸易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总价款应当按照2017年3月7日西电电力与金恒德贸易金恒德贸易签署了《结算审核报告》载明的实际结算金额为16647792元为准,故一审按工程合同和结算报告的约定,对西电电力要求金恒德贸易给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及其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金恒德贸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8元,由上诉人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唐云国

审判员 冯 璐

二〇一八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宥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