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853号
申请人: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金季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申请人四川西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50万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