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8民初2945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天津市鸿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鸿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市鸿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市鸿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广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