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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嘉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31854号
原告郑州嘉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南、商贸路西7号楼19层1908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霞。
委托代理人袁航、郭义欢(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姚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嘉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嘉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郑州嘉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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