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东兰镇伦界(原教师进修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L4YNW8J。
法定代表人:韦国儿。
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5080096L。
法定代表人:刘佳荣,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沈明周,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73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15万元,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3046万元及保全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519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809元。因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国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4执6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宗逸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春耕
书 记 员 陈茂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