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3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凤山县凤城镇凤凰村14队。
主要负责人:谭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佳荣,该公司董事长。
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3执39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货款54141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申请人律师服务费20000元;负担民事案件受理费4636元及本案执行费801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936.15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多文
审判员  罗 焘
审判员  黄升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