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保169号
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园区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450000.00元,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140114011281202100001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阜新市兴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双青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