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保17号 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牛庄镇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为园区黄浦路720号5层5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 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055955.81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210104132023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大连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055955.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