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保2号
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兴隆山乡花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牛庄镇西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600000.00元。并提供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辽J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辽J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1月5日至2025年1月5日。
二、对被申请人辽宁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三、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