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857号
原告:成都市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3单元18层318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超,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兴隆村101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职务不详。
被告:王好武,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金***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雪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