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483号
申请保全人:*****卷帘门烫顶门市部,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景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卷帘门烫顶门市部与被保全人山东景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景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305.76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景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6305.76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曲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