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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盐城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2民初18516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祥。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永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 增






书 记 员


顾臻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