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院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院集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371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四院集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F996608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四院集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3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合法有效。2、双方合同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约定不违反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案涉工程项目位于肇庆市××州区内,是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范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铁路运输第一、第二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范围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定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调整由肇庆市当地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五份合同中双方约定争议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