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165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宁陵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国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1002472K。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路东方商城中单元4楼4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