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1民初2638号
原告:马本品,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锐(商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被告***之弟。
被告:河南国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秋水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本品、***与被告***、***、河南国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马本品、***于2021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本品、***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3,816元,由原告马本品、***负担。
审判员 李晓珂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