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196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代码:9141140057100247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南平原路东书香人家19号楼107商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国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