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鑫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锐鑫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崇州市倪氏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570号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霞光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曾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通镇工业集中发展点。

法定代表人:胡小艳。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