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570号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霞光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曾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兴,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通镇工业集中发展点。
法定代表人:胡小艳。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