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鑫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84民初23号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霞光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曾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望,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205,745.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05,745.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被告将崇州市花果山接待中心钢柱、钢梁加工制作工程发包给了原告,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以最终结算为准,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只在2015年7月15日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一直未付。2020年8月12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205,745.77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愿意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及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后还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称原告所诉是事实,认可欠款205,745.77元,但辩称签订合同的是自己,但自己系与其他人合伙做工程,原告应当连同其他合伙人一并起诉。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钢结构加工合同》一份、《欠款确认书》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发票一份等作为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因此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钢结构加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款确认书》载明了欠款的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因此对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有其他合伙人参与,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745.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05,745.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达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卫翔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巧巧
书 记 员 钟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