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初154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鹏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