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执22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怡路2号洗澡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4MA5XG7UR4U。
经营者:姚勇,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251143。
法定代表人:熊霄,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766659.51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各类账户存款共计510000元。本院还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1H4**、川A53W**的车辆,并依法向另案递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目前无执行回款。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766659.51元及相关费用(应扣除已兑现的5025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229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好
审 判 员 彭 磊
审 判 员 龚建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曾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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