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431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宗常,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251143。
法定代表人:熊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洋,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虹,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11.27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14.9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顾 毅
人民陪审员 赵鸿能
人民陪审员 孙体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文雯
书记员吴小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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