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19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双龙路****附**,**红岭路**,**附**,附301-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理,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熊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瑜,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国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开国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2.判决驳回钰源建设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钰源建设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不存在延期交付。案涉工程经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公司协商一致,于2017年10月20日交付,经开国投公司无违约行为,不应向钰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二标段工程(以下简称二标段工程)交付经开国投公司之前,钰源建设公司负责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钰源建设公司无权要求经开国投公司支付二标段工程的管护费。二、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钰源建设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钰源建设公司将二标段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四川诚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耀劳务公司),诚耀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备注为建筑劳务工程款,钰源建设公司向诚耀劳务公司支付的19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钰源建设公司以劳务工程款的名义向经开国投公司请款支付,故钰源建设公司向诚耀劳务公司支付的190万元是劳务工程款,不是二标段工程管护费。钰源建设公司提交诚耀劳务公司出具的《收据》载明是收到看护费,不是管护费,且钰源建设公司未提交管护费的支付凭证,不能证明钰源建设公司已实际支付管护费190万元。
钰源建设公司辩称,一、经开国投公司于二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迟迟不接收该工程构成违约,应当向钰源建设公司支付逾期接收期间的管护费用。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除非经开国投公司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否则经开国投公司应接收案涉工程,在验收时发现案涉工程不合格的,钰源建设公司需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而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二标段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但经开国投公司既未提出整修或完善要求,也未及时接收案涉工程,已构成违约,经开国投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才接收案涉工程,其违约行为持续近两年时间。双方约定二标段工程交付经开国投公司之前,钰源建设公司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是指案涉工程完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由钰源建设公司负责管护。经开国投公司与钰源建设公司就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标段(以下简称一标段)签订的《延期交付协议》载明,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整体移交并非钰源建设公司原因。二、钰源建设公司与诚耀劳务公司签订《管护协议》,约定诚耀劳务公司对二标段工程进行管护,管护费每月10万元,钰源建设公司向诚耀劳务公司支付的190万元,诚耀劳务公司已开具看护费的收据。诚耀劳务公司已向钰源建设公司开具230万元的发票,钰源建设公司因经开国投公司未支付管护费,才未向诚耀劳务公司支付剩余40万元管护费,钰源建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经开国投公司在二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接收二标段工程的合理期限为两个月,与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符,但为避免诉累,并未提出上诉。
钰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经开国投公司支付二标段工程管护费2300000元;2.诉讼费由经开国投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开国投公司就二标段工程进行招标,钰源建设公司投标并中标。2013年11月13日,双方就二标段工程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钰源建设公司的承包范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钰源建设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二标段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但经开国投公司直至2017年10月20日才接受二标段工程。
一审另查明,2015年11月25日,钰源建设公司(甲方)与诚耀劳务公司(乙方)签订了《管护协议》,载明:“甲方修建的二标段工程,因无法移交给业主,故将该工程的管护工作委托给乙方。同时在岗人数不应低于10人,管护费用10万元/月包干计取(含税)。管护时间自2015年12月1日至业主方接收之日起(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原则上半年支付一次款项,若半年未付款,甲方应在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转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
一审另查明,钰源建设公司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2017年1月24日、2017年8月16日、2018年12月6日向诚耀劳务公司支付240000元(劳务费)、1000000元(劳务费)、200000元(往来款)、460000元(劳务费),诚耀劳务公司于上述支付时间的次日向钰源建设公司出具相应《收据》(载明看护费)。
2018年4月28日,诚耀劳务公司向钰源建设公司开具了2300000元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为建筑劳务-工程款。
2020年1月6日,钰源建设公司(乙方)与经开国投公司(甲方)签订《延期交付协议》,载明:“乙方为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的总包单位。目前整个项目存在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整体移交的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本项目的管护工作。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甲方接收之日止。本项目委派不少于6个看护进行管护,管护费用6.5万元/月包干计取(含税)”。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如下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书》《管护协议》、转款回单及《收据》《延期交付协议》及当事人一审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经开国投公司是否应支付钰源建设公司管护费,对此评判如下:一、专用合同条款约定:“4.1.3(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4.1.3(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⑤工程的照管与维护: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通用合同条款约定“4.1.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二、一般而言,在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发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接收工程。经开国投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存在需“整修、完善或不合格需返工重作、补救”的情形导致其不同意接收工程;经开国投公司虽主张双方对交付时间已协商一致为2017年10月20日,但未对此举证证明;双方在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标段签署的《延期交付协议》载明“乙方为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的总包单位。目前整个项目存在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整体移交的情况”。三、前述合同约定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按约在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情形下所作约定,本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开国投公司近两年才接收工程”与上述约定适用情形存在差异。四、延期移交客观上确会延长钰源建设公司照管和维护的时间,也将产生相应的费用。钰源建设公司出示了《管护协议》及相应收据、发票等证据,拟证明产生了相应看护费;经开国投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且其所提交的相应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结合验收合格到出具工程接收证书的合理时间、管护工程面积、管护期间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经开国投公司应给付钰源建设公司管护费用共计210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经开国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钰源建设公司二标段工程管护费210万元;二、驳回钰源建设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钰源建设公司负担1134元,由经开国投公司负担11466元。
二审中,经开国投公司公司提交新证据:《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标段工程1号楼项目工程资金分配公示表》、经开国投公司向钰源建设公司付款的《中国光大银行进账单及存根》,拟证明钰源建设公司将一标段、二标段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诚耀劳务公司,钰源建设公司向诚耀劳务公司支付的190万元是劳务工程款。
经质证,钰源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只能反映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能反映钰源建设公司与诚耀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钰源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证据是否能达到经开国投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于评述部分综合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移交书》载明,二标段工程总建筑面积96723.75平方米。《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标段1#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一标段1#楼建筑面积19130.5平方米,《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标段2#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一标段2#楼建筑面积8291.66平方米,《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标段3#楼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一标段3#楼建筑面积7151.01平方米,《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一标段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载明一标段地下室建筑面积7752.78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经开国投公司应否承担二标段工程的管护费及项下应承担的管护费金额如何认定,现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经开国投公司作为二标段工程发包人,负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接收工程的义务。经开国投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工程移交确认表》中“本工程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了责任主体组织的竣工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17年10月13日由钰源建设公司移交给经开国投公司”的内容,仅能证明二标段工程在2017年10月13日办理移交,未明确载明钰源建设公司同意向经开国投公司延迟移交二标段工程。经开国投公司在二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3个月后才出具《工程接收证书》,经开国投公司未及时接收二标段工程,造成钰源建设公司额外承担二标段工程的管护工作,经开国投公司应向钰源建设公司支付管护费。
关于经开国投公司应付二标段管护费金额。经本院计算,一标段工程建筑面积共计42325.95平方米,而二标段工程总建筑面积为96723.75平方米。本案中,经开国投公司与钰源建设公司签订《延期交付协议》,约定,因成都大学二期拆迁安置房项目C区工程存在非因钰源建设公司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整体移交的情况,经开国投公司委托钰源建设公司实施一标段工程的管护工作,管护费用为6.5万元每月包干计算取。本院认为,钰源建设公司与经开国投公司约定一标段管护费为每月6.5万元,一标段建筑面积不到二标段建筑面积的一半,故一审判决结合二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至经开国投公司出具《工程接收证书》的合理时间、管护工程面积、管护期间等因素,确定经开国投公司支付钰源建设公司二标段管护费2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经开国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成都经开国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何 倩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