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
法定代表人:熊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莎,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4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得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瑶,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锐飞,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审被告:刘小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上诉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锐飞、原审被告刘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21年1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东区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钰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傅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