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49号之一
申请人:罗海滨,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2栋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251143。
法定代表人:熊霄。
申请人罗海滨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鑫隆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债权1,655,326元。担保人黄永兰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商品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为其担保;担保人黄永兰、黄永菊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商品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为其担保;担保人黄永菊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商品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海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担保人黄永兰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商品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
查封、冻结担保人黄永兰、黄永菊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商品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
查封、冻结担保人黄永菊所有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号商品用房一间[产权证号:川(2019)内江市不动产权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至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波